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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文章发布日期:2020-01-23

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章程》等有关定和要求,结合联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联盟规章制度。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和民主集中,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坚持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秘书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坚持实事求是决策。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五)坚持高效有序原则。贯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高效有序的原则,要在完善内部决策规则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决策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联盟战略调整、发展和稳定全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门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以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行业标准、发展、制度等变更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单位内部重大政策措施的编制和调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调整等;

4.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理事会审批的重要干部事项。主要包括:

1.确定骨干成员分工;

2.员工推荐、考核、调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及调动;

3.决定联盟内部员工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4.员工违纪问题的处理;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涉及人事方面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联盟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中央、省、市指令性项目实施;

2.重要基础设施、新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联盟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改扩建工程、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

3.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

4.重大活动项目的安排实施。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2.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3.教育附加费用使用;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

5.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员工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2.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联盟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最后提交理事会集体研究。

3.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秘书长必须到会,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领导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理事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理事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理事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3.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理事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理事会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在理事会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理事会成员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负总责。理事会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执行部门和成员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理事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公开重要内容,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理事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的,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理事会会议作出正确决策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都应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三)属于集体责任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宜

本制度由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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